拿走公司文件行敲诈获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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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5:4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重庆福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办公室主任被控利用公司文件敲诈老板一案(本报9月6日曾作报道),前天一审判决。南岸区法院认定被告所称情人分手补偿费的辩解与庭审查明事实相悖,其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对其处以有期徒刑4年,继续追缴余下赃款。 据法院查明,刘瑞华原是福天公司办公室主任。今年2月13日下午离开公司时,将其保管的79份公司档案拿走,要求公司董事长聂某拿50万元取回。最后,聂用7.5万元赎回其
法庭上,刘瑞华称自己以前是聂某情人,所索50万元是聂当初承诺的“分手费”。法院在综合相关证据后认为,刘从聂手中得到的钱属于分手补偿费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刘以销毁文件资料为要挟迫使聂交付现金,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昨日,记者采访到聂某。聂称,刘瑞华在捏造事实,对方提交给法庭的他和刘的照片,是公司组织员工到武隆仙女山旅游的纪念,当时他和每个员工都有合影。 记者 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