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合适房源后私下签约 一购房者“宰”中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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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10:54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一段时间以来,房屋中介公司尤其是一些没有资质的“黑中介”始终是市民投诉的对象,它们吃差价、散布虚假信息、扣押购房者押金等行为,屡屡被媒体曝光。因而,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只要一发生纠纷,就是中介公司“宰人”。可近日某中介公司的章先生却向本报反映说,他们公司被购房者“宰”了,不知该向谁诉苦。 话还得从今年的六七月份说起。一天上午,公司走进了一位姓王的售房者,他委托
三天后,到了约定的时间,章先生左等右盼仍不见买卖双方的踪影,打电话给卖房者,不料王先生突然称房子已卖掉了,并已办好了过户手续。章先生感到非常奇怪,卖房子毕竟不是卖青菜萝卜那样随便,怎么说卖掉就卖掉了呢?章先生接着又拨打购房者的电话,对方也改口声称,自己没有看中王先生的那套房子,但已在别处买好了房子。职业的敏感让章先生马上意识到可能又遇到“跳单”了。想想这段时间自己和其他同事为这套房屋顶着烈日奔忙的情景,章先生觉得这口气实在是难以下咽,决定弄个水落石出。 于是,章先生特意赶到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电脑档案,果不出其所料,该处房产的购房人和售房人均是当初委托公司交易的当事人,只是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契约上没有中介公司的参与。章先生随即拨打购房者的电话,希望对方能见面谈一谈,但对方称没有必要,并挂断了电话。 就此问题,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律师表示,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都应该信守承诺,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从此事中不难看出,买、卖双方是在中介公司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契约的。因此,作为与中介公司签订有偿服务协议的购房者应支付协议约定的中介费用,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责任包括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约定的违约金,以及中介公司完成整个中介工作后应获得的报酬。中介公司如与违约方协商不成,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