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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六年杀人嫌犯又获自由 律师:起诉证据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0:4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据扬子晚报报道1999年,一名河南籍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兰州市警方逮捕。2006年3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男子。法院审理中,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2006年9月14日,这名男子被兰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昨日,记者获悉,该男子表示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检察院:铁棒击杀2人

  2006年3月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河南籍男子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2月,李某称在兰州有一批废旧铝线需出售,诱骗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孙某和史某携带货款来兰收购,同年2月27日,孙某、史某两人与李某同乘火车来到兰州,并一起住在兰州黄河电线厂伏龙坪分厂的一间宿舍里。当晚8时,李某为了占有孙某和史某的钱财,乘孙某不备,持铁棒猛击孙某的头部数下,致孙某当场死亡;后又持铁棒猛击史某的头部数下,致史某当场死亡,然后撬开写字台,取出619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当事人:我没有杀人

  面对指控,李某辩称,孙、史二人不是他杀的。1996年2月,他准备到兰州收购废铁等物品,出发时在火车站附近一家饭馆里吃饭时,他遇到了正准备来兰州收购物品的老乡孙某和史某,于是一同搭乘火车来到兰州。事发当晚8时许,孙某、史某打电话称备好现金准备收购废旧铝线,于是他带着两名供货人曹某和王某来到兰州黄河电线厂,并带两人来到孙某和史某租住的房屋内,介绍4人相识以后,他自己出厂区到市里吃饭去了。大约40分钟后,他回到孙某和史某的房子,而此时,二人已倒在血泊之中,因为害怕,他立即离开了兰州。1999年11月26日,兰州警方在河南将他抓获,并将其押回兰州。2000年3月10日,经兰州市检察院批准,他被正式逮捕,一直被公安机关整整关押了6年多。

  律师:起诉证据不足

  2006年4月20日,兰州中院审理了此案,李某的辩护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兰州市检察院起诉书事实部分依据不足、证据不力。孙某和史某与兰州黄河电线厂联营加工铝线已有七八年时间,事发时,他们与该厂的联营还在继续,1996年2月27日孙某、史某出现在兰州黄河电线厂只是正常回来上班。因此,起诉书认定孙、史两人是李某诱骗携款来兰收购废旧铝线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且黄河电线厂是孙、史两人熟悉的地方,如果是李某诱骗,就不会选择自己不熟悉而受害人熟悉的地方。另外,有证人证实当晚,除李某外还有其他陌生人出入厂区。

  同时,辩护律师还指出,李某的供述和对“作案现场”的指认,不能作为对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案的依据。首先,李某供述受害人孙某和史某的陈尸位置与本案侦察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位置完全相悖;在法庭调查中,核对199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指认作案现场的实际情况时,李某辩称:事发当天是兰州黄河电线厂的下班时间,院子里的人很多,当公安机关问李这里是否是作案现场时,他说是,但他说办案人员并没有问他这里是否是他杀死两个河南老乡的案发现场,他指认的只是两个受害人居住和被害的现场。因此,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当中,所有证人、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李某杀害了孙某、史某,而且各证人的证词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印证。而被告李某有罪供述很可能是由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得,且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故他认为,法院应判决李某无罪。

  证据有变:检察院撤诉

  诉讼中,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06年5月24日,法院作出了准许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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