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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必须为广告宣传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2:09 东方早报

  开发商在促销楼盘时(往往是期房),往往鼓吹有“绿地广场”、“植物园”等;当业主入住后却发现,当初开发商的“承诺”化为泡影。面对纠纷,开发商往往抛出“宣传材料并非规划内容,没写入合同”,企图免除责任。昨天,江苏省徐州市一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开发商应为广告宣传的“承诺”埋单,“承诺”应视作合同内容。

  事源2004年5月,江苏某开发公司在徐州市金山桥某小区建设了商品房住宅楼,并在印发的销售广告、宣传材料中宣称卫生间、厨房均设地漏及排水管道,室内有可视对讲系统等,并“保证广告宣传与实际一致,经认定属虚假广告的,退款退息或按已付房款的3%赔偿”。此外,还承诺小区绿化率达40%,小区内有约2.5万平方米的植物园、五大主题景观带、近万平方米的绿色健身休闲广场等。

  2004年9月,张某等30名业主分别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承诺于2005年8月31日前交房。然而,直到今年4月9日,张某等30位业主才得以办理交房手续。业主还发现,交付的房屋及周围环境与开发公司的宣传出入很大。张某等30名业主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6月及8月,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所作的商品房广告宣传材料应为“要约”,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因为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已对小区的环境、设施等作了明示,其允诺具体确定,针对性强,上述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认定为“要约”,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当履行承诺。

早报记者 李克诚 周琪 洪燕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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