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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借钱先要利息 法院判决约定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2:35 大众网-生活日报

  想借钱要先付利息,这样的事情您听说过没有?平阴县的两个农民就上演了这样一出戏。

  2005年2月,平阴县的王某要给儿子订婚,但是手头缺钱。王某后来找到了孙某,说明想借5000元钱,孙某点头答应。

  借款时,孙某让王某写下借据,王某便写下“今借孙某5000元,利息每元每月一分,借款时间一年”的条子。担保人高某也在借据上签了字。

  但是,孙某在付给王某钱时,却要求先把一年的利息扣掉。这样孙某实际上就给了王某4400元,却拿到了5000元的借据。

  一年之期到了,王某并没有还钱。孙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06年5月将王某及保证人高某诉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按每月每元一分计算。

  孙某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庭审理认为,孙某借给王某的钱是4400元,并非5000元,因此,不应按5000元计算利息。

  近日,平阴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某的借款44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以4400元为本金按约定计算方式计算利息,高某负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殷宝龙通讯员李明君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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