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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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3:04 大连晚报 | |||||||||
民间借贷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 ■本报记者洛禾 本报讯2005年4月,家住甘井子区的李女士先后向赵女士借了人民币3万元,可到了约定还款期限,李女士却以种种理由不还款,赵女士多次向对方催要,李女士就是不还。无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李女士向赵女士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两个月还清,给付利息800元。2005年5月,李女士又向赵女士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1个月还清,给付利息400元。李女士分别写下了欠条各一张。另外,2005年5月1日,李女士向赵女士借款人民币5000元,2006年5月,李女士为赵女士写了欠条。现在,赵女士要求李女士偿还以上欠款及按约定的利息给付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李女士同意偿还,但表示现暂无力偿还。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欠条三张及庭审笔录等凭据已经过开庭质证和法院的审查。 法院认定赵女士和李女士的借款关系合法存在,李女士应偿还所欠款。关于利息,李女士应自欠款之日起给付,但对于双方约定的利率因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今年7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作出判决:李女士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付赵女士人民币3万元及借款利息,欠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由李女士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