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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伤人咋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8:3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9月18日,歙县法院对一起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叶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889.60元,此款由其监护人方某(被告母亲)给付。案件诉讼费也由被告监护人方某交纳。

  2006年6月21日凌晨6点多,歙县徽城镇鲍川村村民胡某下河洗衣服,患有精神病的同村青年叶某用扁担对胡进行殴打,胡被打昏后,由本村村民拨打120送往歙县人民医院治疗
,花去医疗费2982元。叶某父亲已过世,此前一直有精神病史。案发后叶某已被其母用铁链拴在家中。此事经镇、村干部调解未果。法院认为,被告叶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作为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洪声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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