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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10大“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1:30 石狮日报

  昨天,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在整治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行动中,该局从消费者投诉中归纳出常见的十大“霸王条款”,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合同陷阱,遇到纠纷,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指的是经营者单方面以格式合同、通知和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种条款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

  此次工商部门总结出的十大“霸王条款”是:

  条款一:停车收费“丢失不赔”以及“刷卡无凭”。消委会点评:经营者收取停车费用就与消费者确立了有偿保管关系,就应当承担有偿保管的法定义务。停车刷卡不给任何凭证,除非消费者事先拍照,否则没有证据证明在此处停车,“丢失不赔”也就成了客观现实。

  条款二:药品、珠宝商品、金银饰品、玉器商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不维修。消委会点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就应按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

  条款三: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消委会点评:这些规定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三包”义务。

  条款四:“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消委会点评商家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

  条款五:物业管理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负担业主住室内私有财产被盗窃等法律责任”、“对只交车位使用费未交看管费的车辆丢失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提供车辆看管服务的自行车等丢失损坏不承担责任”。消委会点评: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如因自身过错造成业主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

  条款六:“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消委会点评: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条款七: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中规定:“在质量担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在此期间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向银行偿还的债款。”消委会点评: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消费者即使所购车辆是坏车,也得照付款,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条款八: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购车人按期结款承诺书》规定:“当乙方(购车人)没有及时足额缴付应结的银行贷款本息、应交的管理费或续保的保险费时,乙方(购车人)同意甲方收回车辆予以处置,经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归还银行借款、支付违约金和违约赔偿”、“当乙方(购车人)未按承诺书第某条履约时,购车合同第十七条所约定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由甲方直接扣除”。消委会点评此条款规定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行为,也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条款九:“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消委会点评消费者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就与商家形成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不是最终裁决。法律解释: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十一)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

  条款十:“在本酒店用餐谢绝自带酒水”。消委会点评:酒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法律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针对此,工商人员还解释说,消费者如自带酒水,酒店有权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工商人员还提醒,在生活中消费者还会碰到一些不平等格式条款,作为消费者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不容易掉进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的陷阱中。(梁文俊记者许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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