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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溺亡两方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1:39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武法记者高云君陈宇)攀枝花市的赵某2005年9月参加光大旅行社组织的泰、新、马12日豪华游,在泰国金沙岛下海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其妻将旅行社告上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近日,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10%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是78岁高龄老人,旅行社对赵某负有比其他成人旅游者更多的安全注意提示义务,而在赵某的爱人提出赵某能否下海游泳时,旅行社导游没引起高度重视
,以阻止赵某下海或者明确告知下海的危险性。上述过失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赵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身下海游泳可能会产生溺水的不良后果。赵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过于自信所致,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法院认为由赵某承担90%责任和由被告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理。判决光大旅行社付给原告赔偿费总计10713.11元。同时返还赵某的旅游费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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