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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民告官”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2:1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崔民记者殷学兵) 因为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一市民投诉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昨天,玄武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告官”案。该区20多家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应邀到庭旁听。庭审结束后,该院副院长、博导张泽想教授,对案件进行了现场点评,并就如何依法行政,为旁听人员授课。据悉,这是玄武法院全面推动法治玄武建设,积极争创首批“法治江苏合格区县”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起“民告官”案的原告冯某,家住六合区,被告是玄武区某行政执法单位。

  冯某诉称,今年3月,他在南京某购物中心买了4盒由深圳某公司生产的清凉茶后,发现该商品配料中含有《食品卫生法》明令禁止加入的药物,于是向省工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随后,冯某的举报材料被转到玄武区这家行政执法单位。不久,该行政执法单位定下调解日期。但冯某和购物中心双方当天到场后,该单位并未主持调解;半个月后,该单位向冯某发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称,冯某举报的问题,属于《食品卫生法》调整范畴,该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因此,该单位已将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冯某的举报材料,移交给另一家行政执法部门。

  冯某认为,玄武区这家行政执法单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冯某向玄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时,这家行政执法单位辩称,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他们虽然可以“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所有行为都有处罚权。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到位,他们才有法可依。

  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庭审结束后,张泽想教授在点评时说,该案虽然不大,但涉及的内容关系到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后,《食品卫生法》修改之前,全国卫生食品监督管理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对卫生食品领域进行监管的重大问题。

  张泽想说,现行《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也就是说,原告举报的问题,地方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负有管理义务。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又同时规定,“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据此,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也有管理义务。由于这两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才导致案件的产生。“但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因为这两部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就推卸自己的管理责任。”张泽想认为,首次接到举报人投诉的部门,应该依据国家下发给本部门的现有规定,先行管理起来,这才能做到对投诉人负责。

  据悉,此次玄武区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旁听庭审活动,是玄武区法院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一次有益尝试,发挥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县”的作用。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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