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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5:03 深圳特区报

  从事信访工作多年的市信访办信访专员郭宏告诉记者,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仅享有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郭宏说,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获知相关信访信息的权利、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需要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的义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并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信访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实施有关法律禁止的行为,主要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载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违反上述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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