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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许任何人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5:03 深圳特区报

  从市信访办公布的七宗违法上访案件(见下文)来看,均存在这样的共性,那就是,违法上访行为人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此其一;其二,行为人均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法,违法的、甚至犯罪的手段来“维权”。其实,这是极不理智,极不可取的。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信访、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制度等权利救济办法、途径供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维权途径、手段是丰富的、充分的、广泛的。

  诚然,当某一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她)享有维护自己受损利益的权利,但是,只有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维权方能达到真正救济自己权利的目的。任何违法手段,不但达不到维权的目的,反而事与愿违,因为违法犯罪的“维权”手段,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行为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孟德斯鸠说过,权利是指可以做法律允许的事情,如果一个人可以做法律允许范围外的事情,那他(她)就不再享有自由和权利了。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宪法和法律均不允许任何人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那些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甚至将一己之利凌驾于国家、集体、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由之上的行为,是宪法所禁止的。

  (作者为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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