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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风波”再起风浪:国际仲裁裁决能否执行有待法院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9:12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9月26日专电(记者赵宝堃、丛峰)历时已4年多的“百事仲裁风波”再起风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是否承认并执行百事公司与四川百事、百事中国与四川韵律的两宗仲裁案的国际裁决,跨国公司与中外合作公司、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的官司从国外又打回国内,其进展状况备受关注。

  2002年8月1日,百事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突然要求对四川百事进行审
计和检查,并于第二天以审计和检查不成为由,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终止相关合同和协议,被称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仲裁案”。后来一案被拆分成076号和111号两案进行。

  百事公司诉四川百事违反浓缩液供应协议和商标使用合同的076号案于2005年1月作出最终裁决,在认定百事公司所指控的12个方面中有10个不构成违约或根本违约的前提下,仲裁庭以“拒绝检查”和“跨区销售”为由,裁决终止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作为国际仲裁中极为罕见的情形,三个仲裁员中有一个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字并出具了相反的意见书。其后,2005年7月111号案又作出裁决,在认定四川韵律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以双方出现合同约定的未能预测之情况为由,裁决终止百事公司与四川省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实业公司(四川韵律的前身)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四川百事一直坚称这是“不公正的裁决”。其代理律师认为,国际仲裁的最终裁决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从其作出的过程上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其中包括仲裁程序与双方仲裁条款约定不符;仲裁一方四川百事未能获得充分申辩机会;裁决所处理的争议包括了合同条款之外的内容;裁决有违我国公共政策等。而百事方面最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法院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院的最终裁决,四川百事方作为被申请人坚决要求法院不承认和执行最终裁决。

  在9月20日起举行的法院听证会上,双方对两案的仲裁争议主要集中在仲裁程序与双方约定的条款是否符合、仲裁方是否存在“超裁”行为、仲裁裁决是否损害了我国的公共秩序等几个方面。特别是听证过程中,双方争议“裁决公正与否”的问题涉及到了不久前被逮捕的我国著名仲裁专家王生长。王生长在这一国际仲裁案中担任百事方面指定的仲裁员,被捕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部长,还是贸促会下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而恰恰国际仲裁初始,瑞典仲裁庭曾在程序上驳回百事方面的起诉,四川百事方面迅速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提请仲裁,却被以“一案不二审”为由驳回。王生长涉嫌经济犯罪引起了公众对百事国际仲裁公正性的强烈质疑。据接近法院的人士透露,对于王生长在百事仲裁案中行为的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有正式的回函,但具体内容还不便透露。法律界人士则认为,由于王生长自身案件的审理、判决尚未结束,成都中院不大可能在听证后迅速对百事仲裁案作出判决。

  百事公司目前年营业收入已跻身全球五大食品和饮料公司之一,它于1981年进入中国,经营的主要品牌包括百事可乐、美年达、七喜等。四川韵律与百事方面1993年确定合作关系,设立四川百事公司,正式投产后年销量约2000万标箱,年利税总额超过7000万元,在世界上“两乐同城”(同时有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生产工厂)的区域内,四川百事是仅有的几个“百事可乐市场占有率超过可口可乐”的企业,还曾连续4年获得百事公司的质量管理奖。

  有经济界和法律界专家指出,部分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一段时间,利用国内合资、合作企业打开市场后,会把当初的“双赢路线”抛到脑后,实行一尊独大的单赢策略,这种“过河拆桥”的事情已不是第一次发生。有关部门和人士要警惕我国在“引资、引技、引管理”潮后,会面临后期的“纠纷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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