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岳池“3·15”特大沉船事故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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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9:1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成都广安9月27日消息(记者周平郑轶 广安台苏坤明 邓岚)四川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日前对造成28人死亡,“3·15”特大沉船事故背后的第二责任人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酉溪镇原副镇长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0年,岳池县酉溪镇村民龙某用钢板焊烧一只自用船,2003年将该船卖与酉溪镇村民吕某,因无证照,该船的柴油机被酉溪镇人民政府拆卸,之后镇政府又将该柴油机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酉溪镇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但张某明知唐某的船存在漏水现象,却未能责令及时整改;在酉溪镇码头签单发航员未到位时,也未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酉溪河船舶航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最后导致3·15沉船事件发生,造成28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张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制裁。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