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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岳池特大沉船事故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9:4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9月27日消息(记者刘涛 广安台骆凤荣 苏坤明)日前,四川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15”特大沉船事故背后的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岳池县酉溪镇原副镇长)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06年3月15日,酉溪镇逢场,两艘客运船的船主被镇政府通知学习,没有航行载客,当日13时许,唐某无证驾驶自用船到该码头非法载客40人。当该船在驶离码头110米处,
因严重超载,船体严重受损致使该船沉没,造成死亡28人的特大沉船事故。

  法院查明,2000年,四川岳池县酉溪镇村民龙某用钢板焊烧一只自用船,2003年将该船卖与酉溪镇村民吕某,因无证照,该船的柴油机被酉溪镇人民政府拆卸,之后镇政府又将该柴油机退还吕某,不久吕某将该船卖与了岳池县酉溪镇学堂沟村村民唐某。2004年该船在没有进行技术检验的情况下,酉溪镇安办主任黄某向唐某发放了船舶登记证,2005年该船未经过年审。2005年8月8日,酉溪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黄某在检查中发现唐某的自用船有漏水现象,在安全生产检查表上注明“有漏水现象”,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填写了“验收合格”。之后,时任该镇副镇长的张某也在该验收表上补签字认可。2006年1月26日,酉溪镇原聘用的签单发航员滕某因病去世,酉溪镇酉溪河农贸市场码头签单发航员缺位。被告人张某向镇长推荐杨某当管船员,并安排安办主任黄某找杨某商量,因工资问题未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酉溪河码头进行管理,致使酉溪河流中航行的船只无人管理。酉溪镇有两艘客运船和一艘唐某的自用船,酉溪镇未按市、县政府文件规定设立船舶管理办公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酉溪镇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但被告人张某明知唐某的船存在漏水现象,却未能责令及时整改;在酉溪镇码头签单发航员未到位时,也未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酉溪河船舶航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最后导致3·15沉船事件发生,造成28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被告人张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制裁。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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