浇花水管绊伤行人成讼 法院判决责任“二八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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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1:21 今晚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一行人骑车时不慎被地上浇花的水管绊倒摔伤,并被认定为十级伤残。该行人一气之下将绿化工程定做方、承揽方、施工方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全部告上法庭,提出索赔。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认定行人未尽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施工方承担80%的责任,经营资质出借方对此负连带责任。 2004年3月26日17时30分许,年届五十的张某骑自行车在汉沽区某小区甬道行驶途中
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柱以被告建筑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后,其雇工李某华对浇花后放置路面的水管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原告被绊倒摔伤,故李某华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李某华受雇于李某柱,故李某华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雇主李某柱承担替代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绿化工程的定做方,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且对原告摔伤无过错,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建筑公司作为经营资质出借方,应当负连带责任。原告骑车时未尽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李某柱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李某承担80%责任,被告建筑公司对80%的部分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李某柱不服,认为张某是自己摔伤的,而非因浇花的水管绊倒摔伤,因此,应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为此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