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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昌一审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2:19 新京报

  获刑罪名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放火罪,吴当庭表示上诉

  据新华社电震惊全国的“3·24”破坏铁路设施案,27日在南昌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吴国昌因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放火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国昌当庭表示上诉。

  吴国昌为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人。2006年3月23日晚至次日零时许,吴国昌携带切割设备等作案工具窜至京九铁路江西吉安市境内,将铁轨切开一梯形缺口,妄图造成列车颠覆和人员伤亡。

  此外,吴国昌因家庭矛盾产生不满,为报复泄愤,于2003年10月6日凌晨1时至5时,采取喷洒汽油、再用火把引燃等手段,在浙江省建德市连续实施放火,致使5处人家和单位的部分财物被烧毁,并造成1人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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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里学法律为自己辩护

  本报讯在法庭上吴国昌用在看守所中临时学到的法律知识为自己做了辩护。

  他认为,自己切割下来的铁轨长度,不足以使列车颠覆。但法院取证后鉴定结论表明,被切割的铁轨必将导致后续列车发生脱轨、颠覆事故。另外,吴国昌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法院审理认为,犯罪行为人故意毁损铁路行车装置,使经行此处的火车处于倾覆的危险状态,属于犯罪既遂,造成了我国铁路法中刑事责任所称的“严重后果”,法院不予采纳吴国昌的说法。

  据悉,在审判前,吴国昌曾在看守所里学习法律知识,临时学会“犯罪中止”但未能真正明白其意。因为没钱,其家人没有为其请律师。

  《江南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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