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开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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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5:27 深圳特区报 | |||||||||
《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开听证 【本报讯】(记者李舒瑜)《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今后,市政府做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市民息息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将通过听
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扩大 《办法》将听证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和其他行政行为听证两大类,适当扩大了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等,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听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必须听证 根据《办法》,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其预算,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其中,拟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者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等情形而举行行政听证的,听证组织机关必须组成听证组主持听证。 听证必须公开举行 《办法》规定,听证要公开举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对象是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以及其他非部门陈述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在发布听证公告的同时,通过报纸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与听证事项、听证内容有重要关联的信息资料。依据《办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查阅、复制听证的笔录和报告,对涉及人数众多的行政行为,听证报告要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