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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肇事伤人未必车主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7:04 沈阳网-沈阳日报

  在相当一部分的哥看来———“司机肇事,车主埋单”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这其实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实际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雇员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在先行赔付后可追偿。9月27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向雇佣的白班司机追偿损失,得到法院支持。

  王某系出租车车主,范某是王某所雇佣的白班司机。2004年10月3日8时30分许,的
哥范某驾车在铁西区保工街十二路西侧与骑自行车的吴某发生碰撞。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西区大队认定,驶入人行道的范某应负全部责任。最终,车主王某与伤者吴某达成调解———王某给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500元。但车主认为,这笔钱应由司机负责赔偿,自己只是为伤者垫付。而的哥范某并不这么认为,他说自己只是打工的,出事了就该车主赔。两人争持不下,去年3月18日,王某以司机范某应承担赔偿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系王某所雇佣的白班司机,在行车期间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将吴某撞伤,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王某承担。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上诉到市法院。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范某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其开车驶入人行道造成交通事故,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对其有追偿权。法院判决的哥范某给付王某赔偿款3500元。本报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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