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教师授意学生打学生被判故意伤害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2:11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重庆9月27日消息(记者刘湛)因上课不认真,重庆大足县某小学的霍老师让同桌学生动手打了小红两个耳光,造成小红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日前,重庆两级法院均认定霍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霍老师及其学校赔偿小红经济损失7700余元。 去年3月31日上午,霍老师在上数学课时,发现小红不但不认真听讲,还拿出小刀玩了起来。霍老师一生气,便让同桌学生小蒋打了小红两下,小蒋第一下打在小红的衣领上,
大足县法院审理认为,霍老师在学生不认真听讲的情况下,授意小蒋打小红,系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小红轻伤。小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承担责任,而霍老师的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霍老师在事后能积极配合小红治疗,并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大部分费用,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学校在老师的教育和管理上失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霍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小红各项损失7700余元。 霍老师对原判决刑事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