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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凭18年前合同索588万征地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4:15 南方农村报

  记者 胡亚柱

  9月25日,一桩奇特的征地款纠纷案在深圳龙岗坪山法庭公开庭审。

  原告起讼的主要依据是一份18年前的开办果场股东合同书。合同一方为被告,但另一方不是原告,而是原告6年前去世的家属。去年,果场被征用。今年1月和8月,原告就同一
理由两次起诉被告,要求分割一半青苗补偿款,共计588万余元。

  原告有四人,陈进娣、邱获、邱小斌、邱群英,签合同的亲属名邱建峰。被告名邓辉。

  原告诉称:邱建峰原在深圳市果菜公司任副总经理。1988年9月15日,以深圳市果菜公司三围种养场的名义,邓辉与宝安县坪山镇金龟村委会(现为龙岗坪山金龟社区居委会)签订开垦荒山种植荔枝合同,涉地800亩。当年10月12日,邱建峰则与邓辉签下股东合同书,约定:主要由邓辉负责生产和一切开支,承担债务;邱建峰互助办场贷款,解决运输工具,负责督导工作。第6年至第20年,除去地租外,剩下双方对半分成。第21年起,属种养场部分的果树永久对半分成。2000年12月19日,邱去世。2005年,深圳市政府征收案涉土地,核实为700多亩,发放青苗补偿费2200多万元。扣除经营户应得数额外,尚余青苗补偿款964万余元。原告认为,该款是邱与邓辉合伙经营果场的补偿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一半即482万余元。

  今年8月7日,原告又就同一事实、理由,诉索“第二期青苗补偿款及鱼塘补偿款”106万余元。

  被告辩称:邱建峰生前利用深圳市果菜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签订股东合同书,是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因此,该合同无效。原告除了两份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外,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邱生前履行了该合同。如果邱生前真有出资行为,为何连一张收条都无法提供?原告还没有证明邱建峰去世后,作为邱建峰的继承人承续了股东合同书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原告无权以合伙人身份起诉,因为其并非被告的合伙人。原告更无权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起诉,因为本案讼争的征地补偿款系邱死亡5年后才产生,明显不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畴。

  被告还认为,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原告丧失了胜诉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邱建峰去世后,作为其继承人曾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另外,后案与前案属一事二诉,依据民事诉讼一事不二诉的原则,后案诉讼不合法。

  法院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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