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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残车擅自处理无法报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4:27 新民晚报

  眼下,不少家庭已经以车代步,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报废、保险理赔过程中需要办些什么手续?哪些权益受保护?很多市民因不了解吃了“哑巴亏”。

  因受损残车被处理掉后,缺少车架和发动机编号,导致无法继续过户,投保人夏先生为此状告某保险公司。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赔偿夏先生4万元牌照费,这是本市首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报废车辆牌照的案件。

  驾车撞树定损核赔

  2004年6月24日,夏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一辆三星商务车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夏先生。保险期限从2004年6月25日零时起到2006年6月24日24时止。

  2005年1月20日,夏先生在安徽驾车撞到路右侧的大树,车尾部甩在停在路右侧的一辆货车尾部,造成商务车受损。后经当地交警现场勘查,确认夏先生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之后,保险公司安排相关单位将夏先生受损车辆拖回上海定损核赔。由于车辆受损严重,双方于2005年7月4日签订了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夏先生9.9万元,受损车辆残件归保险公司所有;夏先生协助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牌照归夏先生所有。

  车壳消失换牌无门

  同年9月,夏先生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9.9万元,想协助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却得知,保险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已将车壳作为废品变卖,导致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不能办理报废手续,夏先生的牌照也无法更新。

  2006年6月末,夏先生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1月起所发生的费用计人民币6000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已经按照理赔手续赔偿了夏先生的损失。关于夏先生主张的牌照无法更新损失费4万元、2005年以后的车辆运营费,因夏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发生上述费用,故不愿意赔偿。审理中,公司表示,最多按照上月牌照平均中标价予以赔偿。

  公司过失应作赔偿

  审理中,承办法官专门走访了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了解到双方所争的车辆并没有作过报废,因该车的车壳车架已不复存在,根据国务院令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办理换牌手续。

  法院认为,夏先生发生车祸后,双方已就理赔达成了协议,但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有关程序操作,致使因缺少受损车辆关键部位而无法报废,车牌无法更新。依据2006年8月上海市私车牌照平均中标价为4.0459万元,而夏先生主张赔偿4万元,并未超过平均中标价,于是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牌照款人民币4万元。

  【法官点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有关部门严格杜绝“黑车”滋生的手段之一,但类似管理办法是否也应有一定的行政救济途径呢?

  从审判实践看,残车报废需要有5大件才能作报废。但若有一定的补救手段,如有类似法院的判决书为证,可否在报废车辆手续中网开一面呢?毕竟一辆残车只能报废一次。

  本报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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