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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证明“养儿防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4:27 新民晚报

  

一纸判决证明“养儿防老”

  八旬老太膝下有6名子女,但却无人支付老人在敬老院的费用。嘉定区法院法官最终用法律手段证明了“养儿一定能防老”。

  5子女“踢皮球”

  陆老太长期瘫痪在床,根据6名子女之间达成的协议,她一直和四儿子住在一起。1992年10月,四儿子去世。2006年5月,生活无法自理的陆老太只好住进敬老院。

  但陆老太没想到的是,膝下的5名子女都不肯为她支付住院费用,相反,她的征地养老卡却长期被三儿子占有,使她连460元的城镇养老保险也无法拿到。为此,陆老太将5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其每月1050元的住院费用,并要求三儿子归还征地养老卡。

  3子2女辩称

  大儿子辩称,父亲去世后,四弟表示愿意由其一人独自赡养母亲,现自己愿承担六分之一,但母亲的居住问题应由四弟一家解决,因此认为在1050元中应扣除母亲在敬老院住宿的费用400元。

  二女儿、五女儿则辩称,她们愿意赡养母亲,但能力有限,只能每月承担20——30元生活费。

  三儿子辩称,自己并非长期占有母亲的养老卡,而是帮母亲配药,自己同意归还养老卡,至于赡养费用则与大哥意见一致。

  小儿子辩称,大哥、三哥、四哥都分到家产,自己是出门当上门女婿的,而且每月收入仅700元,家中还有两个儿子和两个老人要负担,所以不同意承担母亲的赡养费。

  审理中,陆老太的四儿媳到庭,承诺愿意每月负担婆婆生活费120元,因此,陆老太将诉讼请求标的1050元减为930元。

  多次调解无效

  鉴于本案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矛盾,因此法官并没有急于作出判决,而是把老太的子女都找来,耐心细致地作调解工作。但5名子女只是一味为自己辩护,想要推卸赡养义务。承办法官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赡养不按亲疏

  判决书中这样写道: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至于具体数额,不应以原告对其关心、疼爱的程度或分得家产的多少及男女性别不同来衡量,而应根据各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及陆老太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酌定。据此判决,5名子女每人支付360元以付清母亲拖欠敬老院的费用,并从2006年7月起分别负担赡养费每月180元。

  本报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吴红兰

  绍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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