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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9次B超检查均正常生下畸形男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23:15 新商报

  9次B超检查均正常 孕妇生下畸形男婴

  金州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医院赔偿孕妇3万元

  侯德伟 张子荣 -新商报记者毕重伟

  十月怀胎,经过千辛万苦的栾女士居然生下一个先天性心脏病的畸形男婴,尤其让她不解的是,自己怀孕后在同一家医院做了九次B超检查,可每次都被告知婴儿正常。根本无法接受这个现实的栾女士和丈夫,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法院,欲给自己讨个说法。最近,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夫妻俩最终获得3万元的赔偿。

  九次B超检查均正常

  2004年11月,婚后的栾女士有了妊娠反应,丈夫王先生急忙领着妻子去大连某医院就诊,经过B超检查,确诊栾女士已怀孕40多天。消息传出后,小两口及双方父母都异常高兴,王先生立即决定让妻子在家休息,避免过度劳累,并精心伺候着怀孕的妻子。为防止意外,王先生每月都带着妻子到医院作B超检查,每次医生都说正常。就这样,栾女士怀孕九个月,共做了九次B超和孕期常规检查,每次都被告知一切正常,夫妻俩放心地期待着孩子的出生。

  生下畸形男婴上公堂

  2005年6月下旬,栾女士到了预产期,便再次来到这家医院。6月29日,栾女士在该医院剖腹产顺利生下一男婴,可是,让夫妻俩做梦也没有料到,孩子居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是一个严重畸形的男婴。尽管心中有许多不解,夫妻俩还是接纳了孩子,并抱回家中抚养,起名为峰峰。此后,夫妻俩一边设法救治孩子,一边找医院寻求赔偿。可是,医院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夫妻只好带着不满周岁的孩子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医院在栾女士早期、中期妊娠B超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胎儿骨骼发育异常,有临产前的胎心监护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心脏异常,被告医院在漏诊、误诊的情况下,不能告知原告夫妇胎儿发育异常的事实,使得夫妻无法正确选择终止妊娠的生育行为,医院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夫妇的优生选择权和患者知情权,客观上给夫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事故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20.9万元余元。

  而被告大连某医院则认为,婴儿畸形和先天性心脏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医院无关,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峰峰的治疗费还未发生,且与院方无关,也不应该赔偿。

  法院判医院赔偿3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准确,特别是辽宁省大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虽超生检查出现漏诊,但胎儿发育异常与院方医疗行为无关,故据此认定本病例属于4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峰峰不幸死亡,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合计8.9万元。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鉴于双方均申请调解,法院依法主持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故法院判处被告大连某医院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治病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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