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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0:44 重庆晚报

  核心提示

  为期两天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昨日在我市拉开帷幕,知识产权再度成为全国资深法官、中外知名企业及专家学者的讨论焦点。本期法治沙龙探讨的是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被采访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一合议庭审判长、高级法官王永昌;市高院民三庭副庭长蒙洪勇;市五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冯海波;市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王小林

  焦点一

  要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王永昌:要谈保护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商业秘密是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一环。我国法律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但在理解上有争议。

  例如,按照国际通行观点,商业秘密需有商业价值,而我国的定义是“能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但在实践中,有些东西就不一定能实际运用于生产并带来效益,但对企业来说有商业价值。如企业技术实验的失败记录,这些记录虽不能用于生产,但若泄露给竞争对手,能帮助对方少走弯路,加速技术赶超的步伐。

  在对“实用性”含义的理解上,应有所扩展。

  焦点二

  让秘密技术信息成为专利

  冯海波:从审判实践来看,专利权所有人在权利受到侵犯后得到司法保护的可能性要大于商业秘密所有人,单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结果来看,原告败诉的比例更大。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究竟属不属于商业秘密,认定起来比较麻烦。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在这一点上,民营企业做得比国有企业好。要使商业秘密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好的做法还是申请专利,一旦申请成功,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专利,都要付费,否则就是侵权。而商业秘密有保护真空,别人经合法途径获得产品,通过独立解剖研究,发现其中的技术秘密,就可以自行运用,这不算侵权。

  焦点三

  商业秘密要做到分级保护

  王小林: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但应通过协议进行保护,对“哪些属于自身的商业秘密不得外露”作出具体说明,对不同级别的秘密内容,还应采取不同级别的保密措施。司法实践中曾有这样的判例,一项高度机密的商业信息,仅因为企业未采取足够严格的保密措施,便未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保密意识不强

  市一中院是我市知识产权案件最集中的法院。昨日,该院参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的民三庭副庭长王小林透露,今年1—8月,该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增加到88件,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与之不相适应的是企业保护意识薄弱。

  王小林称,他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当事人不重视技术开发相关资料的管理,不仅容易导致技术成果流失,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还会缺乏证据证明自己就是这项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另外,有的企业虽然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协议过于笼统和简单,一旦上了法庭,如同一张废纸。

  王小林介绍,目前市一中院采用新的审判机制,用对话型诉讼代替对抗式诉讼,法官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对话平台,帮助他们实现有效沟通和交流。采取对话型诉讼后,该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和解、调解率达到60%。

  保密不得滥用竞业禁止

  冯海波:企业通过“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员工转入同类企业就职,虽说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作为对价,但有观点认为此做法有违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劳动选择权),因此应当慎用。美国的司法制度规定,只有跳槽员工不可避免地会披露原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时,企业方可向法院申请禁令,对该员工的职业选择作出限制。

  公布房屋成本被疑泄密

  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一位人大代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建议政府制定条例,要求开发商公布房屋成本价,并提供给购房者查询。日前,广东省建设厅对此作出回复,认为公布房屋成本违背市场经济,公开的内容和程度一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影响公平竞争环境。

  此消息被媒体披露后,引起激烈争论。有的业内人士认为,公布房屋成本构成势必给同行提供分析数据,透露自己的经营策略,降低自身竞争优势。而不少市民认为,这只是开发商的托辞,房地产行业背后隐藏高额利润,才是隐瞒成本的根本原因。

  据悉,此建议一出,国内也有个别省市呼应。江苏盐城物价局日前就出台《现行商品房价格政策要点》,明确要求开发商公布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成本清单。该规定还可能在全省推广。而我市也有开发商效尤,率先按建筑面积公布旗下一知名楼盘的开发成本价,成为我市地产行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涉密拒举证索赔被驳回

  去年6月,重庆奔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重庆长江橡胶厂以自己的技术和名义,私自产销水润滑橡胶轴承,将其起诉到市一中院,索赔100万元。

  庭审中,法院要求重庆奔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能够证明该技术方案的相关证据,但其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提供。该公司指控重庆橡胶厂以自己的名义生产并销售水润滑橡胶轴承,也没有提供涉诉产品实物。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要指控被告行为构成对其技术秘密的侵权,首先得证明其技术秘密是什么,其次要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使用了该技术。但是从现有证据看,该公司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去年10月,市一中院驳回了重庆奔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支招

  1.讲清楚:把那些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专门汇集、整理,对可能接触到这部分信息的员工讲清楚他们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并专门作好必要的会议记录。

  2.防泄露:防止企业活动将技术、经营信息外流。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防止通过产品推介会等形式无意“泄密”。

  3.签协议: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一定时间或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不得在与原企业有竞争的单位从事这类工作,或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必要时,还可向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发放保密费。

  4.分级别:对商业秘密划分等级。对涉及商业秘密阅览、复印、借出、上网等,要严格实施审批、检查制度。

  5.找见证:需要将商业秘密向第三方透露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是商业秘密,并要求其保守商业秘密,签订保密协议,以便成为证据。

  记者易守华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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