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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擅改供热管网 最高罚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5:27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文锦)为期五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于9月28日闭会,《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在昨日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

  不允许对使用能源实行包费制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能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收费。不得允许本单位员工以及其他人员无偿使用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否则,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管理的需要,可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机构进行节能检验测试。检验测试费用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检验测试人收取。被检验测试人拒绝检测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擅改供热管网最高罚款1万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规定,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0以下、绿化率在40%以上的住宅区应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建筑物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的供热制冷方式,实行分户计量,分室调控。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如违反,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随便收回出嫁女承包地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妇女婚后承包地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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