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伙后分家收到货款独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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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0:46 大连晚报 | |||||||||
先合伙后分家收到货款独吞 ■本报记者洛禾 本报讯两位合伙人程某和李某共同经营一家金属柜厂,后来两人分家,双方分家时约定原为开发区一家单位加工的产品收入款项归程某所有,可当开发区那家单位将款项打到
大连的一家金属柜厂原本是程某和李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该厂于2005年6月分家,分家时有部分债权尚未清欠完毕,经协商由程某经办的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归程某负责清欠,并且归程某个人所有。开发区一家单位将欠程某的3.33万元于今年7月付款,并汇至李某的账户上,程某多次打电话催要,但李某拒绝付款。程某又通过特快专递给李某邮寄催款单一份,李某仍不付款。 法院认为,程某、李某原共同经营金属柜厂。在双方协商解除合伙关系时约定,程某负责应收款项,要回后归程某所有,而开发区一家单位所还款项由程某负责,故该款项应归程某所有。现程某要求李某将此款项返还给他,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经法院依法传唤,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今年9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程某3.33万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