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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遇车祸 将获赔65.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1:25 三秦都市报

  雷女士老家在华阴县,2003年8月10日,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三公司)职工王某驾驶客车,在西安市环城东路营运时,与雷女士相撞。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雷女士因伤住院265天,公交三公司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2万余元。后经西安市公安局法医伤残评定书认定,雷女士颈部损伤为1级,头部损伤为9级。2004年5月,雷女士出院,出院时医生嘱咐需双人护理。公交三公司后来给雷女士配备了一把轮椅。

  雷女士将公交三公司起诉到碑林区法院,经碑林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公交三公司赔偿雷女士各项费用共计65.9万余元。

  本报记者 郭红文 马昭 通讯员 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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