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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今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1:28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赵争耀)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常委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29日,省文物局组织社会各界座谈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新《条例》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修订后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原《条例》相比,在体例、结构和条文上都有
了许多新变化。新《条例》针对时代发展要求、陕西文物特点和文物保护实际,在条文上大大增加了新的内容,由原《条例》的39条增加到67条。在内容上将“文物保护单位”修改为“不可移动文物”,将“私人收藏文物”改为“民间收藏文物”,将“奖励与惩罚”修改为“法律责任”。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有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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