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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加班工资咋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11: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顾荣通讯员杨川)对于许多上班族来说,国庆长假是一个忙碌的黄金周,这加班费用咋算呢?昨日,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有关负责人,按照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0月1日至3日日工资应不低于60.23元,10月4日至7日日工资应不低于40.14元。

  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
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若不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工资。

  按照日工资计算办法,根据今年10月1日起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全省最低工资每月不低于420元,日工资标准约为420元÷20.92天=20.07元/日,那么10月1日至3日每日加班工资为20.07×300%=60.2元,4日至7日每日的加班工资不低于20.07×200%=40.14元。假如一位每月420元工资的职工“十一”期间7天都加班,那么,他的国庆节七天的工资总额应为420/20.92×300%×3+420/20.92×200%×4=341.16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有关人士指出,过节费作为一种福利,支付过节费并不需要劳动者额外工作,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以过节费抵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反劳动保障条例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要求,向劳动监察部门所管辖的范围进行投诉。省劳动监察总队电话:029-87294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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