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驾车撞死流浪女子后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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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3日22:59 北京晨报 | |||||||||
本报讯 无名流浪女被撞死不能得到赔偿吗?记者日前从麻城市检察院获悉,肇事致人死亡、已被判刑的司机张某,将在“十一”之后面临关于民事诉讼的判决。 2月5日,位于麻城市福田河镇境内的106国道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名年约50岁的流浪女被一辆挂安徽号牌的半挂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事发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当晚11时,麻城民警在新县交警的协助下,将肇事司机抓捕归案。
经审查,肇事个体司机张某,47岁,安徽省蚌埠人。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不知死者身份,死者尸体一直无人认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办案民警依法对事故赔偿责任进行了调解,但肇事司机张某以死者系无名氏,无法确定其身份和直系亲属为由拒绝赔偿。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仅应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致人死亡后的民事责任。且流浪女属弱势群体,虽然系无名氏,但人死不能白死,检察机关遂出面找到当地民政部门,联手维权。6月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7月29日,麻城市民政局救助站以原告(无名氏)的身份,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无名氏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18.2385万元。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设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部门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流浪人员的救助。《楚天金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