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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图方便跳墙被罚50元物业处罚权遭业主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4日00:16 大连晚报

  业主图方便跳墙被罚50元物业处罚权遭业主质疑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我市个别小区在管理规定中设有罚款一项;律师说,物业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只因跳了墙,就被物业管理人员罚了50元,这令家住沙河口区某小区的张先生颇为
不解。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我市部分物业私设罚款规定。有律师指出,物业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跳次墙被罚款50元

  张先生家住沙区某新建小区,小区只有南门,没有北门,这给居民出入带来了不便。张先生说,“为了图省事,不少人都喜欢翻越小区北墙,我家的装修工人也不例外。”

  令张先生感到意外的是,上个月末的一天,他突然被告知,为其装修的一名工人因翻越小区北墙而被物业罚款了50元。“可是物业连个正规的收据都没给开。”张先生说。

  小区北侧告示竟含脏话

  10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张先生居住的小区,在该小区北侧记者看到,约1.5米高的护栏便是小区的“北墙”,在中间的部分水泥柱上,写着几处“禁止翻越”之类的话,居民告诉记者,这些话是物业写上去的,目的是警告那些翻墙者。记者注意到,在这些话的旁边,都有几句脏话,直指翻墙者。

  随后,记者见到了张先生所提供的罚款“收据”,所谓“收据”,只是一张物业管理工作本上所撕下的一角,上面清楚地写着:处理措施,罚跳栏杆50元。张先生告诉记者,收据的落款者,便是物业的一名保安队长。

  记者就此问题询问了该小区的物业,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目前没有北门,许多人翻越栏杆,令物业很头痛,因此才制定了禁止翻越的管理条例。而罚款更是出于无奈,因为不这样,起不到警示的效果。“但警示语旁边的脏话,不是我们物业写的,不知道是谁写的。”该工作人员介绍。当记者询问物业是否有处罚的权利时,该工作人员却不作回答。

  部分物业存在罚款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实,张先生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偶然,在我市部分小区内,物业或多或少地行使了罚款的权利。如对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处罚、对改变房屋结构的业主进行了处罚……

  在我市某外企上班的王洋的新房位于甘井子区某小区楼盘的顶层。为了保暖也为了安全,王洋封闭了露天观景阳台并加装了防护栏。然而,就此问题,王洋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却根据与业户签订的《物业公约》中“为维持小区整体形象和相邻住户的安全,业主不得私自封闭观景阳台,不得在窗户上加装防护栏”的约定条款,要求其拆除封闭层及防护栏,并对王洋进行了1000元罚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我市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禁止物业收取装修抵押金及高价装修垃圾清理费,但是我市一些小区物业还依然收取,实行着变相的“罚款”。“我入住装修时,物业收取了我1000元的装修抵押金及300元的垃圾清理费,且都没有正规收据,到现在已经7个月了,物业也没能退还我。邻居中还有不少都入住1年多了,还没退还呢。”在我市某银行工作的贾先生这样告诉记者,“而奇怪的是,我们家的装修垃圾,都是我家工人自己运走的呀,根本就没依靠过物业。”而家住南关岭附近某小区的齐先生则告诉记者,他在装修前,也交纳了1000元的装修抵押金,后物业称其违反了小区装修的规定,强行扣除了他700元钱,说是罚款。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对于装修押金问题,我市早在2003年1月就发了文,不允许再收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价格是放开的,可以收取100元,但自行清运垃圾的,物业公司不允许收这笔垃圾清运费。可以说,目前,我市有的物业采取以收取这些费用变相罚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律师:物业无行政处罚权

  昨日,记者从我市物价管理部门了解到,在我市审批的允许物业收费的项目中,并没有允许物业进行处罚管理。而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也需要开具正规的发票。

  昨日下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的张强律师在谈到此问题时指出,物业随意处罚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物业不具备任何行政处罚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罚款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张强说,“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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