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捷径”过马路被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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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4日09:19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0月3日讯(记者任金梅通讯员徐乃斌)于某不按交通标志行走,斜穿马路时被一辆驶来的客车撞伤。近日,崂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于某应对该起事故负20%的责任。 7月10日18时20分许,于某骑自行车横穿松岭路时,被一辆突然驶来的微型客车撞倒。在法庭上,客车司机蓝某提出,当时是于某突然斜穿马路,导致其刹车不及才发生的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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