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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捷径”过马路被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4日09:19 半岛都市报

  本报10月3日讯(记者任金梅通讯员徐乃斌)于某不按交通标志行走,斜穿马路时被一辆驶来的客车撞伤。近日,崂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于某应对该起事故负20%的责任。

  7月10日18时20分许,于某骑自行车横穿松岭路时,被一辆突然驶来的微型客车撞倒。在法庭上,客车司机蓝某提出,当时是于某突然斜穿马路,导致其刹车不及才发生的车祸
。崂山法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横穿马路,不按交通标志通行,应对事故承担一部分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蓝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于某医疗费72000元。编辑:李辉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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