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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维权“六项注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6日14:51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王莹)“十一”黄金周就要结束了,旅游回来的市民可能在旅途中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为此,市消费者协会、市旅游质监所近日根据消费者投诉状况,联合发布旅游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跟随旅行社出游时,签订合同和维权一定要注意以下六方面问题。

  报名参团手续要细致规范

  1.持有效证件亲临有关旅行社或其营业部。2.选择适合自己的行程安排。3.清楚了解团费所包含的项目。4.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选择市旅游局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5.交付团费并索要发票、行程表、赔偿细则等。6.了解与行程有关的其他事项,如发车时间、地点、导游姓名、联系方式等。7.为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障,建议游客与旅行社签约后,向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受理范围:三类旅游投诉案件

  天津市旅游质监所和消费者协会受理三个方面的旅游投诉案件: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五类旅游投诉案件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包括: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自身原因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3.适用保证金赔偿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纠纷;4.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时间的;5.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投诉渠道和时效有规定

  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质监所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旅游质监所投诉的时效期为60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时效期为6个月。投诉时效期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投诉时效期。

  可选择三条投诉途径

  1.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国家旅游局在全国各省及主要旅游城市都设立了旅游质监所或质监机构,其职责就是受理并处理好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可以立即前往当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在旅游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投诉信要写清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投诉事件经过及有关凭证、材料。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费者协会、质监所将不再受理。

  本市与60个城市合作维权

  本市已经和全国60个热点旅游城市签订了维权合作协议,如果本市游客在出游时遇到问题,可以及时拨打当地旅游质监部门的电话,也就是他们的旅游投诉热线,请求在当地协调解决。

  部分旅游热点城市

  旅游质监所投诉电话

  北京市旅游质监所

  上海市旅游质监所

  黄山市旅游质监所

  武夷山市旅游质监所

  厦门市旅游质监所

  济南市旅游质监所

  烟台市旅游质监所

  蓬莱市旅游质监所

  青岛市旅游质监所

  张家界市旅游质监所

  桂林市旅游质监所

  三亚市旅游质监所

  海口市旅游质监所

  成都市旅游质监所

  贵阳市旅游质监所

  昆明市旅游质监所

  西安市旅游质监所 (010)65157490

  (021)64393615

  (0559)2536874

  (0599)5250609

  (0592)5318985

  (0531)7937762

  (0535)6270842

  (0535)5631111

  (0532)5912000

  (0744)8380193

  (0773)2824344

  (0898)88293852

  (0898)66250780

  (028)86622065

  (0851)6506973

  (0871)3164961

  (029)8761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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