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砸伤小学生学校赔偿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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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06:26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石岩)学生上课时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伤,因学校拒绝赔偿被告上法庭。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酒仙桥二小赔偿受害人小颖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小颖是酒仙桥二小六年级(1)班的学生。去年5月18日,小颖正在上课,当时学校雇佣的保洁人员正对玻璃窗进行清洁。突然一块玻璃掉落,将小颖砸伤。经医院诊断,她左臂骨折,头部缝合12针,并有轻微脑震荡。经了解,事故原因在于玻璃窗的质量存在问题。
事发后,学校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并承诺再赔偿3万元。后学校联系玻璃窗厂家代为赔偿1万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再赔偿。为此小颖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父母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理应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承担起责任,小颖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J0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