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 消费者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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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12:03 法制晚报 | |||||||||
相信网上宣传 汇款8600元 购买数码相机 落个财物两空 起诉广告发布者及制作者 索赔损失 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 消费者败诉 法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未经公证 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分析 保全证据
网民周先生从“人民网”上浏览到一则销售数码产品的网络广告后,出于对“人民网”的信任,向对方汇款8600元欲购买一部数码相机,不料遭骗落得财物两空。 为此,周先生将“人民网”及两家网络广告制作商诉至法院。 今天记者获悉,朝阳法院日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这起本市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的诉讼请求。 事件 信任网络广告购物 遭欺骗消费者起诉 周先生称,2004年11月,他浏览 “人民网”时,看到了一则“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络广告。出于对“人民网”的信任,周先生决定在该公司购买一部数码相机,并向对方银行账户汇入8600元。 由于该网站迟迟未发货,周先生在向深圳消协投诉时才得知,原来“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等信息都是编造的。周先生向警方报案后,该网站人员迅速关闭了网站和手机,闻风而逃。 为此,周先生将“人民网”的制作单位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及网络广告制作者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进展 精心取证提交法院 被告指其恶意诉讼 考虑到自己远在云南出庭不便,周先生找到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请该校两名法律系研究生为其免费代理这起官司。 由于该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两位研究生在取证方面花了不少心思,最终向法院提交了主要的证据(见表格)。 在法庭上,“人民网”等三家单位请来的律师对这些证据一一进行了反驳(见表格)。 搜狐公司的代理律师同时认为,周先生作为一名社会阅历丰富的高级工程师,理应熟知互联网上的商业风险。周先生如此草率地将款汇给网络公司,其行为让人无法相信也难以理解,让人不由得不怀疑其起诉的动机是恶意诉讼。 判决 原告证据难辨真假 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朝阳法院认为,周先生未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公证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致使该证据难辨真假。 周先生所举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且起诉时间距周先生看到网络广告的时间已有一年半,涉案事实现已无法核查。 由于周先生不能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举出充足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起诉网络虚假广告 消费者举证是难题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称,在类似案件的起诉中,消费者的证据至少要能充分证明:曾经在相关网站上看到过相应的网络广告;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在实践中,许多购物网站和网络广告往往是今天还有,转过天来就没了。这种不稳定性,使消费者保全这些证据变得很难。所以一旦形成诉讼,举证就成了一大难题。 专家观点 现行法规无明确规定 造成网络广告难监管 “现行的广告法规,对网络广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这是造成网络广告行业混乱的根本原因。”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文蔚冰先生告诉记者,现行的《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对网络广告的许多独有特征,都明显存在着规范上的空白。因此,这部法律对日益兴起的网络广告缺乏束缚力。 “国家应尽快对相关法律作出必要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法律的控制范围内。” 文先生说。 本版文/记者 付中 原告方主要证据 ■周先生与“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购买数码相机事宜的电子邮件 ■用于证明经济损失的存款记录及汇款回单 ■向外地警方报案的传真件 ■“人民网”广告业务介绍的打印件及搜狐一名负责人向周先生发来的电子邮件,用于证明两公司发布过涉案网络广告 ■载有周先生与三家单位有关人员的通话录音及电子邮件的光盘,证明三家单位均承认制作、发布或链接过涉案网络广告 被告方辩解意见 ■许多证据没有原件,缺乏真实性 ■存款记录及汇款回单不能证明周先生到底用钱买了什么,也没有证据证明那部数码相机的售价到底是多少 ■报案传真件只是原告单方陈述,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电子邮件和录音都是原告自行刻录在光盘上的,根本不是原始载体,未经公证或其他形式证明;法律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没有证明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