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行车死亡 保险公司不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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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1:21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被保险人遇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诉至法院索要保险金。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请,理由是死者是因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结果造成死亡的,而“受酒精影响导致的意外”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刘某是本市某橡胶厂雇工。2004年10月,橡胶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刘某
2005年10月28日,刘某发生了意外。当晚8时许,一辆大货车在本市西青区津文公路上与骑自行车行驶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驾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死者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1月14日,刘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3月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刘某的妻子、女儿和父母共同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是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所以不同意给付保险金。本市某橡胶厂作为案件第三人表示同意原告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向第三人履行了对合同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而且第三人也承诺已将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益人等有关情况告知各个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没有表示不同意见。因此,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被保险人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并导致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被保险人刘某身故的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的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故保险公司决定对原告理赔申请做拒赔处理并无不妥。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