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打滚”利息法律不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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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1:22 汉网 | |||||||||
汉网消息 (见习记者陈卉 通讯员樊斯坦 龚慧)向朋友借款10万元,一年后本利“驴打滚”成了34万元。近日,湖北省竹山县法院判决,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四倍于同期银行最高利率的利息,总共约12.8万余元给出借人,出借人的其余要求被驳回。 去年9月,开采煤矿的居祥(化名)向经营客运生意的段伟(化名)借款10万元,约定15个月后,连本带利还给段30万。
协议签了一个月,居祥生意出现严重亏损,估计到时难以偿还30万,居遂与段再次协商,约定居只要今年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段24万元,两人就两清了。 今年“五一”过后,段找居还款,居还是无力偿还,段一纸诉状将居告至法院。要求居还34万。 今年9月,竹山法院审理此案,并于当月28日作出判决,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段的10万元本金,居应予返还。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居除了还段10万本金,只需另外支付2万8千余元利息即可。段的其余要求,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