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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疏忽病人摔下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3:32 乌鲁木齐晚报

  患者李某入住某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却因医院护理人员疏忽导致摔伤致9级伤残。之后因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李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昨日记者从沙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于日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去年11月6日,原告李某入住被告某医院接受护理服务。11月9日,被
告工作人员在对李某进行护理时,导致其从病床上摔落在地,上肢骨折。被告医院确认李某的伤情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畸形位外固定。后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9级。

  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医院每天向李某支付50元护理费和15元营养费,因摔伤引起的其他并发症及所有费用由被告负责。”然而协议签订后,院方未履约。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方工作人员疏忽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双方已就部分费用达成协议,被告理应履行协议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5967.16元。

  责任编辑:李靖

作者:伏晓军 朱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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