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3龄童被开水烫伤十级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0:51 新京报

  幼儿园被判赔偿2.5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王悦)3岁的中中在私人开办的幼儿园被开水烫伤。因认为幼儿园对此事负有责任,中中将幼儿园的开办者李女士告上法庭(本报9月6日曾做报道)。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赔偿中中各项损失2.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4日,中中在李女士开办的未注册登记的“童星幼儿园”上学。2006年1月8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园老师将烧好水的大锅放在地上,中中因意外坐在幼儿园烧开了水的大锅里被烫伤。事发后,幼儿园将中中送到医院,直到下午1点左右才通知家长。

  经医院诊断,中中29%面积2-3度烫伤,今后还需进行皮肤护理和激光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幼儿园仅支付了前期医疗费,但是对新发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拒绝赔偿。中中的父母便以中中名义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各项赔偿总计7.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未取得合法手续即开办幼儿园。其雇佣的老师未尽到看护责任致中中受伤,故李女士应对中中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一审支持中中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赔偿请求共计2.5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发生后另行起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