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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跑出医院跳河自杀 家属告上法庭索赔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10:14 云南日报

  一位病人在家人的陪同下住进医院治病,没住几天,病人悄悄走出医院,跳进盘龙江自杀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对病人的死应该承担责任,而医院认为:医院不能控制病人的人身自由,是病人自己跳河自杀的,与医院无关。于是,死者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余元。昨天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8月10日,感到身体不舒服的杨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病。
经医生诊断,杨某系脑干出血,正处于恢复期。同时,医生还查出杨某患有重度抑郁症。

  针对杨某的病情,医生建议她住院治疗。当天,家人给杨某办了住院手续,让杨某住进了医院神经内科。就在杨某住院的期间,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她悄悄走出医院,跳进了盘龙江。杨某死后,其家人无法接受,认为杨某是住院期间自杀的,医院对此应该负责。在无法与医院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杨某家人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50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为31万元。

  病人跳河自杀,医院是否要负责?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医院的代理律师认为:这起诉讼很奇怪,这不是一起医疗纠纷。患者是自杀的,这显然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乃至任何人的行为都没有关系;杨某自杀的地点也在医院之外,而且是她自己跑出去的,这一点上医院也不具有过错。医院是不能控制杨某的人身自由的。因此,对于这起意外死亡事件,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而原告的代理人却认为,杨某的自杀是因为医院在提供诊治和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职责和相应义务,医院方面应该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意外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

  庭审中,医院提出医疗鉴定申请,“我们提供的诊治和服务都没有问题,既然原告有疑问,那我们申请对本案中患者的死亡与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官同意了医院的请求,宣布休庭,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再重新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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