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船舶买卖纠纷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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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11:22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郑文运 郭建君)近日,天津海事法院成功调解旭瑞贸易货运有限公司诉韩国泰兴救难株式会社、河北天星阔蓝木金属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本案原告是香港公司,被告是韩国公司、中韩合资企业。案件起因于原告所属“兄弟2号(BROTHER TWO)”轮在韩国海域沉没,泰兴救难株式会社受韩国政府指令打捞沉船,
泰兴救难株式会社经公约送达成功,但未应诉。阔蓝木公司则认为,泰兴公司在其他海事法院的相关案件中,已代原告支付了65万元的船员工资,已与卖船余款抵消完毕。 开庭审理后,双方的举证均存在不足,而且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且表述不明确。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分析利弊,经过反复细致的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保证人阔蓝木公司给付原告21.5万元作为最终了结。法院在收到原告按协议申请解除保全的次日,即前往河北省安平县解除了存款冻结,阔蓝木公司当场电汇付款,履行完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