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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不能作为经营场所?”正反两方表观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3:1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陆原)因为有市民提出因部分物业业主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进行经营活动,导致在物业使用问题上出现诸多纠纷,在《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南宁市立法部门拟增加“住宅物业不能作为经营场所”规定(见本报10月13日2版),引起了广大市民的普遍关注。

  10月13日,近20位市民致电或发短信到本报新闻热线,希望通过记者向有关部门反
映他们对这一规定的看法。他们当中既有表示赞同的,也有表示反对的,还有人建议政府部门在将这一规定纳入即将出台的《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时应慎之又慎。

  正方:用住宅搞经营影响居民生活!

  家住南宁市星光大道的方先生、二桥南三元小区的林女士、园湖路某花园的刘先生等都表示支持政府部门在立法中增加这一规定。

  方先生介绍说,近几年,星光大道从南宁市图书馆至西园大转盘一带许多住宅楼一楼住户为增加收入,擅自改变住宅结构,用作各种经营场所,不仅影响了同楼房住户的生活,还给楼房带来了安全隐患。方先生说,他家楼下的一个住户,为扩大营业面积和方便顾客进出,竟然打穿承重墙,将每一间房间都开了四扇门,楼上许多住户为此终日人心惶惶,总担心哪一天楼房会坍塌下来。

  林女士和刘先生则反映,在他们居住的小区内,物业管理部门或少数业主公然进行烧烤、小吃或棋牌经营活动,小区其他居民每天晚上不得不忍受油煤烟味及各种噪音干扰。为此,他们也曾向城管、环保、110等有关部门反映,甚至打过南宁市市长热线,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反方:我的物业我为什么不能做主?

  不过,也有相当多的市民对“住宅物业不能作为经营场所”的规定表示无法理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们反问道:国家法律有哪一条规定我的物业我不能做主?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星光大道方先生所在的那栋楼房,采访了在一楼利用自己住宅进行小百货经营的袁女士。袁女士告诉记者,她只是利用自己二房一厅住房中的一间约12平方米的房间进行经营,经营规模虽然较小,但每个月也有近千元收入,既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也方便了附近居民。“我的房间结构并没有改变,经营也没有给其他居民带来不便。再说,这是我的房子,我可以合法使用它,凭什么就不能进行经营活动?”

  自治区工商局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目前国内已有少量城市对“住宅物业不能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立法,但他们还未接到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住宅物业不能作为经营场所”的相关规定。而据记者了解,目前要申请个人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向工商部门提交的“经营住所使用证明”中包括以下两个内容:自有住房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也就是说,国家还是允许利用个人住房从事经营活动的。

  建议:涉及个人物权立法应该谨慎

  广西大学法学研究生方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国外,利用个人住宅从事经营活动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没有“住宅物业不能作为经营场所”的规定,所以,南宁市立法部门拟出台的这一规定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作依据。方先生认为,住宅物业属于私有财产,物业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进行占有和处置,包括在不造成环境污染、不过多占用公共资源和不影响他人工作或生活的前提下进行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对少数人对此产生的不满应该冷静地采取其他解决办法,而不应该采取“一刀切”政策,以免伤害到更多人的利益。

  编辑:邓慧作者: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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