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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散打冠军被打险丧命 为自保组建黑社会组织(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8:31 国际在线

  审判:四宗罪名获刑20年

  2006年9月19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强一案作出了判决。法庭审理查明,张强犯有如下罪行:

  罪行一:组织领导创建黑社会

  1999年7月以来,张强伙同王明林、邓泽毅(均已判刑)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强当之无愧成为黑老大。该组织分成若干小组,各自划定活动区域,并有严明的组织纪律,不论谁接的“业务”,都要事先向张强汇报,猎枪、刀具等武器平时统一保管,有行动时再集中发放,团伙成员全部集中食宿,不能背叛组织,否则将遭致砍杀。最恶劣的是,张强团伙还在城区的中专学校拉学生入伙,帮人打架、收账、收取保护费成了其主要经济来源。

  罪行二:威逼利诱强收保护费

  1999年11月的一天,张强等20余人在达县南外汽车站,为收保护费和另一黑恶势力团伙发生冲突,对方一人被砍伤,张强共获保护费4000余元;2000年1月,张强带人到通川区汽车北站,对部分车主、司机进行威胁、恐吓,欲收取每车每月50元保护费,还专门购置传呼机,印制“平安符”,凡贴“平安符”的车辆就可受到保护。后来,此事因公安机关及时干预未得逞。

  罪行三:黑帮火并致伤9人

  1999年12月28日,两辆中巴车在通川区北外胡家坝为争客源发生纠纷。一方车主邀约曾定国黑社会组织成员前往帮忙,张强认为曾定国抢了自己的地盘,遂指派邓泽毅带领20余人,携带猎枪、火药枪、砍刀等凶器前去“问罪”,并将对方3人当场砍翻。截至2000年1月,张强团伙与其他黑社会组织火并,共聚众斗殴4次,砍伤9人。

  罪行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2000年2月20日,其组织成员吴某在达城华夏大厦外吃烧烤时,与某单位职工赵某发生纠纷,吴持菜刀将赵某头、腰及背部砍伤,致其重伤;同年2月29日,张强等人在一卡拉OK厅喝酒时和一帮人发生纠纷,张强等人持酒瓶砸伤对方头部。

  法院审理认为,张强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犯有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罪行,因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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