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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咬伤人 主人被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16:49 云南日报

  新华社南宁10月15日电(记者王立芳)南宁市民谢某在行路中被别人饲养的狗咬伤腿部,向狗主人索要赔偿时,狗主人却谎称咬人的狗并非自己饲养,拒绝赔偿。为索取医疗费,谢某将狗主人告上法庭。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狗主人被判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20日晚10时左右,谢某经过南宁市黄屋坡时被彭某饲养的
狗咬伤右腿,谢某随即报警。110接警后派警员赴现场处理,但双方因医药费问题争执不下。经民警调解,彭某的女儿陪同谢某去医院治疗。

  6月21日,谢某到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并先后5次前往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疫苗。同时,谢某还提出让彭某支付医疗费用,但彭某称咬人的狗并非自己饲养,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谢某一纸诉状将彭某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证明咬人的狗是彭某家的,谢某向法院提交了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110处警单位处警登记表,登记表中“备注”一栏明确记载咬伤原告的狗为彭某所饲养,彭某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警方的记录。因此,彭某称咬伤谢某的狗并非他所饲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者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彭某未能对谢某在被狗咬伤的这一事件中存在过错提供证据,法院认定谢某在这一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因此,谢某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令彭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合计16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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