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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要为农民工工资办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1:40 大连晚报

  刚出台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

  承包商要为农民工工资办担保

  ■首席记者马野新

  本报讯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后10日内,应办理农民工工资付款担保手续。这是我市近日出台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规定。这个《办法》旨在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

  按照规定,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此办法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时,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办法》还对投标担保方面作了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可拒绝其参加投标。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工程合同价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一次性担保,担保的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5%。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可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应为该段工程合同价款的10%~15%。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对于承包商履约担保,《办法》则指出,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业主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的部分,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业主提出索赔,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索赔,业主还应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法》还对承包商付款担保做出了要求,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后10日内,应办理农民工工资付款担保手续。农民工工资付款担保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担保额度:工程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下的,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0%;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为500万元以下部分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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