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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医生竟无一人受法律惩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0:31 中安在线-现代农村报

  涉案医生竟无一人受法律惩罚编者按

  宣城中心医院一药剂科科长被判刑之后,该院85名医生共退出药品回扣款39万余元。为什么一个小小的药剂科长被判刑之后会带来这么大的“效应”?退回扣风潮背后有什么样的内幕?《法制日报》记者深入调查之后,了解到许多不为人知的内情。事件回放

  安徽省宣城市宣城中心医院药剂科原科长钱广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促销药品并收受贿赂35.7万余元。前不久,被宣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针对该院在药品采购、药品使用以及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宣州区检察院及时向该院发出了含4条整改意见的“检察建议书”。在整改过程中,该院共有85名医生先后退出药品回扣款39万余元。安徽省宣城中心医院原药剂科科长钱广收因收受医药回扣被判刑之后,办案人员顺藤摸瓜,发现这家医院有140余人陷入医药回扣的漩涡,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涉案人员从院领导到科室负责人、医生,占该院医务人员的3成多,收受回扣少则数千元,多则数十万元,其涉及面之广、人数之众、数额之大,令人瞠目。

  这是9月27日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了解到的该商业贿赂系列案的内幕。

  利益均沾的腐败“食物链”,往往挖出一案带出一串

  查办此案的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述桃说,在这起系列案中,检察机关立案了5件6人,其余人员目前是从政策层面上作了处理,要求涉案人员主动退出所收回扣款,“涉及人员太多,仅医生就有126人,且都是医院的骨干医生,总不能让医院瘫痪吧”。

  孙述桃告诉记者,尽管这样,处理还是很困难,涉案的医生不是很配合。去年底,在案发后不久,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心医院召开了会议,要求主动退款,区财政设立了一个专户,用于收款。可第一次的10天限期内,主动退款的很少。没有办法,只得再次开会动员,对有些医生进行传唤,就这样反复了4次,目前有85名医生共退出药品回扣款39万余元,只占涉案人员的80%%。

  “这种挤牙膏式的做法,其实是一场心理战。”宣城中心医院一名医生说,检察机关要他们退回扣,他们根本不知道怎么退,是退所收的全部药品回扣还是仅查的几个品种,是退以往收的还是钱广收案发时收的。钱广收被认定收取的回扣仅有维能康、加替沙星、复方麝香注射液3种药品,回扣就有35万余元之多,时间跨度也就两年时间。

  办案人员说,宣城中心医院药品有近600多个品种,他们所查的仅12个涉案品种,还是近几年发生的。

  对于85名医生仅退出药品回扣款39万余元,当地群众表示难以理解。宣城中心医院是宣城市最大的医院,而安徽省潜山县检察机关在对一家医院医生收取回扣的查处中,同样开会要求退款,40名医生退出了60余万元。

  一名医生说,医生收回扣是公开的秘密,像内科、外科等用药量大的科室,医生回扣多,其他科室医生还很羡慕呢。实际上,医院的回扣已经公开化、行业化。药品回扣作为药商的主要促销手段在各大医院“公开”进行,且已在行业中被普遍认可。

  检察机关在宣城中心医院钱广收受贿案中查实,该院自2003年初至2005年9月开出的十几万张处方中,拿回扣的医生涉及到医院相关各个科室,药商徐胜林、医药代表梁富军以给付药品回扣的方式,先后向医院有关领导及医生行贿100余万元。

  据药商交代,通常做法是,药品经销企业通过医药代表找到医院负责人、负责药品采购管理的药剂科等部门,打通关节,使药品进入医院,医药代表再直接和能开处方的医生谈妥回扣标准,每月药房电脑统方人员对各医生使用各品种药品进行“统方”,医药代表则根据医院的“统方”对自己代表的品种支发回扣。按各品种的回扣标准计算出每月各医生的回扣款,医药代表便用信封装好,直接到医院交给医生。

  宣州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说,他们从医药代表梁某处查到大量信封,信封是装回扣用的,每个信封上写着药品名称、21×12、40×25等数字。前面的数字代表单只药品回扣额,后面的数字代表某医生开出的数量。

  信封上的统计数字都是医院内部的人统计的,医生开了多少药,有专人统计处方,每个月月底都按药物的种类打印出清单,然后提供给药商。

  宣城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邵红说,从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药品回扣多集中在3个环节:一是药品采购环节。如医疗单位进药部门领导或采购人员,都是药商主攻对象;二是药品分流环节。在此环节中,药房工作人员、电脑统方人员,都有收受回扣的职务便利;三是药品使用环节。此环节是通过有处方权的医生为就诊患者开出药品处方来实现的。所以,此类案件犯罪对象群体化、窝串案现象较为突出,药品回扣涉及单位领导、采购部门负责人、临床医生、药房工作人员、电脑统方人员等众多科室和部门,从上至下形成一个利益均沾的腐败“食物链”,往往挖出一案带出一串,查获一人牵出数人。

  管理机关一年查办的“回扣”数量不及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甚至比不上案件中的一个人

  医疗回扣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卫生部门和医院领导都是内行,对于那些多用进口药、高档药、开大处方的,其实谁都看得出来,但他们往往熟视无睹。安徽省一家大医院的一名主任医师说,有一个数据很能说明问题。不久前,安徽省卫生厅透露,去年全省医疗机构共退回、上交红包87.3万元,拒收、上交回扣18.8万元,因回扣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8人。“管理机关一年查办的‘回扣’数量不及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甚至比不上案件中的一个人,这简直就是一个笑话。”

  办理过药品回扣案件的一位检察官说,药品回扣查证难、风险低,这就为药品回扣的猖獗打开了方便之门。通常药品回扣是以销售费用的形式通过医药代表实现的。这部分费用在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财务账上反映不出,使得回扣像一个“隐身人”一样,既确实存在又不留踪迹。此外,医生收取回扣是普遍现象,大多数医生认为医药代表送的回扣,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而且,绝大部分医生不认为收受回扣是受贿行为,认为只是行业不正之风,并且在全国都是普遍现象,是利己不损人的行为,充其量也只受道德谴责和经济制裁,而不应受法律惩罚。

  “你举报了,往往也得不到查处。”说这句话的是安徽省一家知名医院的医生。他说,他曾实名向卫生厅举报过自己所在医院的回扣问题。第一次,材料转到医院,查处就不谈了,自己反而成了“另类”。他成了医院的“叛徒”,有同事认为他损害大家的利益,在背后咒骂他,个别人甚至叫嚷着要报复他。他心里气不过,再次实名举报。这一次卫生厅有关部门负责人找他谈话,要他出示证据。“我从医院里能调取证据吗?这不是变相袒护医院吗?从那以后我灰心了,反而也成了拿回扣者。”他说,在他所在的医院,一般临床医生每月收取的药品回扣在1000至5000元之间,狠一点的医生,一个月超万元很容易。而医院极少数掌握药品购销权的人,回扣只能用巨额来形容。

  宣城中心医院一位知情者说,以前医院药品进入比较容易,为了防止进药渠道的腐败,刹住药品回扣风,近年来采取了招标办法管理,事实上效果很不明显,反而让回扣药品披上了一件“合法外衣”,使回扣药品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医院。他认为,招标是进行源头控制的有效办法,但关键是要控制药品中标利润,完善药品招投标市场。由于医药回扣是导致医疗腐败的直接原因,而回扣产生的根源在于药价虚高,只有降低药价,减少利润空间,使药品回扣失去存在的土壤,才能从根本上控制药品回扣。

  查了这么多人收受回扣,最后没几个人受到刑法处罚,法律缺位司法机关不得不“捉放曹”

  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述桃对记者说,在对宣城中心医院药品回扣案的查处中,仅对前任院长刘国美、药剂科长钱广收判处刑罚,而涉案医生无一人受法律惩罚。查了这么多人收受回扣,最后没几个人受到刑法处罚,群众有看法。这主要是因为,对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争议太大,弄得司法机关无所适从,以至于不得不“捉放曹”。

  安徽省警官学院院长余茂焱说,目前,法律对商业贿赂没有明确界定,刑法中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药商回扣的行为,如果款额较大,就构成刑法所指向的受贿罪;而对于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滞后,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对此类犯罪不能及时予以打击。

  法律缺位,“政策处理”不得不成为主角。一些地方的政策处理往往就是内部处理、自查自纠。不但对医生处罚不力,还让医生们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由于查处难度大,最终并没有人受到惩处。风头一过,药商又回到了医院,医生照拿回扣,有回扣的药品也越来越多,如此反复,形成恶性循环。

  一家医院的负责人说,对于吃回扣的医生,卫生部门的最大权限是吊销行医执照,但这种处理方式付出的代价太沉重,“本来医生就缺”。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开玉说,医药回扣严重破坏了市场信用体系,医药回扣成为药品经销活动中的“潜规则”被普遍认可,即使一些资质好、实力强的企业或是正直的人,都不得不屈从于这个游戏规则,否则将在市场的竞争中被无情淘汰出局。这种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地扰乱了药品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公平正义,使公开、公平、公正的信用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条鱼死了是鱼的问题,一塘鱼都死了恐怕是鱼塘有问题。”一位屈从于医药回扣的主任医师对记者说,药品回扣的根源在于当前国有医院还未完全推向市场,而药品市场已经步入市场经济轨道。李光明相关链接医疗商业贿赂治理六大重点

  ◆经销商以各种名义给予医务人员回扣提成;

  ◆批发零售、原料采购、投标竞标等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

  ◆针对监管环节,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

  ◆通过不正当手段使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

  ◆监管人员插手干预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监管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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