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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强制女职工内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0:31 中安在线-现代农村报

  广德县某公司在职工未递交申请的情况下,依据公司内部文件安排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高某内退,高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该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日前,这起劳动争议案在广德县法院审理终结,该公司一审败诉。

  1979年,高某经正式招工手续录用到广德县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是计划经济时期组建的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企业负担日益沉重。2000年9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公司职工内部退休的管理规定》。按该规定,公司职工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应办理内退手续,按现行工资的75%%支付退养工资。2001年11月,经该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决定,又下发了《关于公司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对规定的执行进一步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和《通知》,2005年10月,该公司口头通知已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高某,告诉高某第二天不要到公司上班了,实行内部退养。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裁决公司安排高某重新上岗,并补发所欠工资、年终奖金及福利待遇。公司不服仲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高某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个人在未递交离岗申请的前提下,公司依据内部文件规定安排职工离岗,不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利,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安排高某到岗上班,并补发高某自停岗之日起所欠发的工资、年终奖金和福利待遇。(张军崔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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