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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应由村民作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0:31 中安在线-现代农村报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交通村三位村民代表来到报社,咨询当地镇政府把他们的土地补偿款扣下40%%,用于兴修水利,他们对其做法不理解。

  今年2月份,当地政府招商的海螺水泥集团在水东镇征地,投资新建水泥厂,涉及四个村,共征地1234亩。9月份又准备征地800亩。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水田按每亩7015元、旱地和林地按4985元、其它土地5000元。安置补偿费水田每亩4385元,旱地林地311
5元。青苗补偿费水田每亩600元,旱地和林地400元。

  村民代表反映,镇政府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40%%,用于兴修水利。其实,村民到手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两项现金,水田每亩只有8600元,旱地林地61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的70%%以上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由此可见,按照土地法规精神,村民的土地补偿款应拨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组,由村委会或村民组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如何使用。水东镇政府“代劳包办”,没有通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许可,这种包办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本报记者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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