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为偷税合同“唱双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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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2:00 乌鲁木齐晚报 | |||||||||
近日,何先生在黄河路一小区租了套房屋,可在签合同时房东却要求他签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金为700元每月,第二份合同约定租金为350元每月,并约定,第二份合同在他们之间无效。房东解释说:“第二份合同在报税时使用,这样我可以少交税。” 何先生认为,根据第一份合同,暖气费和管理费由房东支付,他每月需向房东交700元租金。如果按第二份合同,虽然每月只向房东交350元租金,但是,他还要支付暖气费和
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邱志刚律师介绍,两份合同中,第二份合同属于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是无效的。但是,房屋出租人用第二份合同为计税依据向税收部门报税,由于其形式上与合法的合同没有区别,确实不易发现其是违法的。这就需要税收部门的调查和市民的举报。 天山区新华北路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毕军介绍,根据规定,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像这种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很多时候他们约定的租金都是等于或是低于基价,我们只能要求其按基价缴税。发现这类问题,我们会严厉处理。 据了解,根据《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东要按照房租收入的6%按月交税。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根据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租金来征收出租房屋税。 实习编辑:孙锐 作者:何军格 | |||||||||